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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火力发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国家能源局组织对2014年发布的《火力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以下简称原《大纲》)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火力发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以下简称《大纲》)。
一、修订说明
(一)修订依据
《大纲》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条文)、国家及电力行业有关标准规范等修订。
(二)修订原则
《大纲》修订遵循以下原则:
1.与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保持一致。
2.强化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参建各方主体责任,突出质量行为监督,兼顾实体质量抽查和检测验证。
3.立足工作实际,增强可操作性和适用性。
4.适应科技发展,兼顾技术进步。
(三)各部分的内容构成
《大纲》共包含10个部分,各部分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监督检查前应具备的条件、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施工现场条件和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检查)、质量监督检测。
二、调整内容
与原《大纲》相比,主要的调整和变化如下:
(一)为全面落实工程建设各参建责任主体质量责任,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主体责任,加快推进质量管理标准化,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在大纲各部分中补充完善了工程建设各参建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检查内容。
(二)鉴于消防、特种设备等不属于国家能源局的监管职责,不再列入电力质量监督检查范围。工程建设各参建责任主体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消防设施、特种设备的质量、验收等要求,接受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实施的监管。
(三)为避免与电力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内容重复,不再列入工程建设参建责任主体资质、转包和违法分包等检查内容。工程建设参建责任主体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资质、发承包和分包等管理要求。
(四)考虑到勘察单位作为工程五方责任主体之一,在火力发电建设工程中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将勘察单位质量行为的检查内容从原勘察设计单位小节中独立出来,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加了相关检查条款,强化对勘察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五)为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删除了“机组商业运行前监督检查”阶段,必要的检查条款前移至“厂用电系统受电前监督检查”“机组整套启动试运行前监督检查”阶段。
(六)鉴于脱硝系统、脱硫系统等环保专项工程已按照《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环发〔2015〕164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列入火力发电主体建设工程,增加了“环保工程脱硫防腐前专项监督检查”。
(七)为使《大纲》更具可操作性和适用性,“厂用电系统受电前监督检查”阶段中的土建专业不再套用“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前监督检查”阶段的检查内容,明确提出了受电时建筑工程应达到的基本功能和主要使用功能。
(八)为使检查项目分类更加清晰、检查内容更为全面,对“厂用电系统受电前监督检查”阶段中的电气专业和调整试验检查项目进行了优化,同时结合近几年监督检查发现的典型问题,适当增加了电气系统施工及调试过程中的关键工序、重要部位等有关检查内容。
(九)考虑到不同电力工程实际建设情况不尽相同,不宜使用统一的检测试验重点查验项目,在质量监督检测小节中不再明确各阶段检测试验重点查验项目,具体由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确定。
三、适用范围
《大纲》适用于以下火力发电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
1.单机容量300MW及以上燃煤发电工程。
2.单机容量300MW及以上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工程。
3.其他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四、使用说明
(一)使用原则
1.《大纲》是质监机构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和开展现场监督检查的工作依据,与国家能源局制定发布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实施程序等配套使用。
2.《大纲》中各阶段所规定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检查内容,应逐条检查,检查方式为重点抽查验证。
3.工程采用总承包模式时,质监机构对工程总承包单位质量行为的检查内容,根据合同约定工作范围,对照《大纲》中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等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检查内容执行。总承包单位对工程质量负责,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时,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大纲》中所规定的监督检查前应具备的条件,由建设单位负责查验审核,确认具备条件后,向质监机构提出申请开展阶段监督检查。
5.工程建设各参建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大纲》,同时还应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规范等。
(二)监督检查阶段合并说明
质监机构在制定工程监督检查计划时,应根据《大纲》的规定和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监督检查阶段,进度相近的监督检查阶段可合并进行。在合并开展阶段性监督检查时,《大纲》相应部分的检查内容不得简化、省略或替代。
“首次监督检查”可与“地基处理监督检查”合并进行。“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前监督检查”可与“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监督检查”合并进行。
对于汽轮机缸体采用整体供货的项目,可不开展“汽轮机扣盖前监督检查”。“环保工程脱硫防腐前专项检查”可由质监机构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开展。
五、解释
《大纲》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六、施行日期
《大纲》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大纲》同时废止。